5月10日,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《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》,启动2023年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报工作。
《通知》指出,印刷企业可自愿选择申报保障支撑类、创新引领类、智能制造类或专业特色类国家印刷示范企业。申报企业须符合《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的相应类别条件。
根据《通知》,由申报企业填写《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请表》,提交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。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条件组织初审,于6月9日前将通过初审申报企业的《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请表》和《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报汇总表》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。
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宣讲,鼓励讲导向、有实力、善创新的企业申报国家印刷示范企业,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,确保信息填报准确和完整,申报企业须附2021年和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。同时,有关省(区、市)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须收回2012年至2015年认定的原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证书和铜牌。